某納稅人將資產(無土地、廠房、長期投資、產成品等潛在升值的資產)、債權、債務(連同勞動力)按賬面凈值并出售給另一公司,采用的是一般性稅務處理。
根據相關規定,企業應準備相關股權、資產公允價值的合法證據,以備稅務機關檢查。
那么,這個合法證據是不是一定指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?
四川中天資產評估為四川省內及成都市內提供租金評估、殘值評估、固定資產報廢評估、房地產評估、機器設備評估、企業股權評估、企業價值評估、無形資產評估等各種資產評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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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依據一
根據《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[2009]59號)
第四條 企業重組,除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的外,按以下規定進行稅務處理:
(三)企業股權收購、資產收購重組交易,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:
1.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、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。
2.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。
3.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。
政策依據二
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《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》的公告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)
●第十二條 企業發生《通知》第四條第(三)項規定的股權收購、資產收購重組業務,應準備以下相關資料,以備稅務機關檢查。
(一)當事各方所簽訂的股權收購、資產收購業務合同或協議;
(二)相關股權、資產公允價值的合法證據。
這個合法證據是不是一定指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?
不然,因為本公告以下幾條特別要求報送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,且本條連“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。”都沒有。
●第十條 企業發生《通知》第四條第(一)項規定的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、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,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(包括港澳臺地區),應按照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[2009]60號)規定進行清算。
企業在報送《企業清算所得納稅申報表》時,應附送以下資料:
(二)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;
(四)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。
●第十三條 企業發生《通知》第四條第(四)項規定的合并,應按照財稅[2009]60號文件規定進行清算。
被合并企業在報送《企業清算所得納稅申報表》時,應附送以下資料:
(二)企業全部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;
(四)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。
●第十四條 企業發生《通知》第四條第(五)項規定的分立,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,應按照財稅[2009]60號文件規定進行清算。
被分立企業在報送《企業清算所得納稅申報表》時,應附送以下資料:
(二)被分立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;
(四)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。
在各級部門要求降低企業負擔的情況下,稅務機關能否讓企業自己出具一個證明加上稅務機關的判斷***通過?